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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4号

    发布时间:2024-06-23
    作者:火狐体育app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阿根廷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根廷鲜食葡萄进口。现将进口阿根廷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阿根廷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阿根廷鲜食葡萄进口。现将进口阿根廷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输华葡萄果园(葡萄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须在阿根廷国家农业食品卫生质量局(以下简称“SENASA”)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审核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SENASA向GACC提供,如名单发生变化,SENASA应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提供给GACC。获得批准注册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上查询。

      1.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采摘后清理落果、季节末剪枝等。并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综合防治(IPM),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其他控制措施。

      2.输华果园须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且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使用浓度等,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

      3.输华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SENASA或SENASA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4.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输华果园应根据国家预防根除计划实施监测和防控。一旦在监测过程中发现该有害生物,来自相关果园的葡萄本季节不得向中国出口。

      5.针对褐枝顶孢霉、寄生褐枝顶孢霉和厚孢小褐球壳,输华果园应进行监测。一旦在监测过程中发现以上有害生物,来自该果园的葡萄本季节不得向中国出口。

      1.葡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SENASA或SENASA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3.包装前,葡萄应经过加工(挑选),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等有害生物、烂果、叶、枝、根等植物残体及土壤。

      1.输华葡萄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植物检疫要求。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尘网或带有微孔的包装袋以防有害生物进入(微孔孔径应小于1.6 mm)。

      3.每个葡萄的托盘上应标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字样。若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2.冷处理技术要求为:果实中心温度1°C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1°C或以下,持续21天以上。

      3.冷处理操作须在SENASA或SENASA授权人员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进行。

      SENASA或SENASA授权人员应按照以下抽样程序或按包装箱数量2%的比例对所有输华葡萄进行抽样检查。

      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输往中国。SENASA或SENASA授权人员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应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编号等。

      3.该植物检疫证书的内容和格式应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指南填写。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葡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可在中国口岸采取冷处理(如经入境口岸海关核实确认集装箱可按照要求进行冷处理)、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在冷处理的葡萄中截获地中海实蝇或按实蝇活体,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告知SENASA,并暂停冷处理葡萄的进口。

      4.如在葡萄中发现葡萄花翅小卷蛾,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GACC将立即告知SENASA,并将要求暂停相关果园葡萄输华资格。

      5.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将按照中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和法规要求,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立即向SENASA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输华资格,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

      根据阿根廷葡萄疫情发生动态及有害生物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SENASA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阿根廷进行考察。

      1.1 装运前冷处理只能在SENASA和GACC批准的冷处理设施内进行。

      1.2 SENASA官员负责确保出口商使用的冷处理设施符合适当的标准且具有能使果实达到和维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1.3 SENASA官员将保留批准用于输华葡萄装运前处理设施的注册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e)设备的温度范围,除霜循环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温度记录设备的规格及详细资料等。

      1.4 在每个葡萄出口季节开始之前,SENASA需向GACC提交当前注册的冷处理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c)能够记录并贮存处理过程的数据,直到该数据信息由SENASA官员查验;

      (e)能够打印输出识别每个探针、时间和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的识别号的结果。

      校正必须用由SENASA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b)在处理完成时,SENASA官员将用提及的校正方法验证果温探针的校正值。

      4.1 上托盘的水果必须在SENASA官员的监管下预冷并转入冷处理室,也可由出口商自行预冷。

      4.2 至少用2个探针(分别在出风口和回风口)测量室温,至少要安插以下3个探针测量鲜果的温度:

      4.3 探针的安插和与记录仪的连接须在SENASA官员监管和指导下完成。

      4.4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4.5 当只用最小数量的探针时,如果有任何探针连续超出4小时失效,则该处理无效,必须重新开始。

      5.1 如果处理记录表明各处理参数已符合要求,SENASA官员可以授权结束处理,如果探针也按“第3款”的规定通过了校正,则可认定为该处理已成功完成。

      6.1 在完成指定的处理时间后,探针必须按“第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新校正,校正记录必须保留,需要时提供给GACC审核。

      6.2 如果在处理完成之后的探针校正读数比开始时设定的校正读数高,则该探针(多个探针)记录读数应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结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处理方案要求,则该处理将判定为无效处理。由SENASA官员与出口商确定是否重新处理该批果实。

      6.4 在确认处理成功之前,SENASA官员必须对上述记录和统计值进行确认,且应GACC要求,提供上述确认的记录以供审核。

      6.5 如果处理未能达到所需的冷处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下之一的,可以重新连接记录仪,并继续处理:

      7.1 装货前集装箱必须经SENASA官员查验,以确保不带有害生物,并在入口处加以遮挡以防害虫进入。

      7.2 果实需要在防虫的建筑物内装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体间用防虫材料围住。

      8.1 SENASA官员用编码的封条将装上货物的集装箱封识,封条号码需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b)如果果实转移到另一贮存室内存储,则必须用经SENASA批准的可靠的方式转移且另一贮存室内不得有其他水果;

      10.1 出口前冷处理的温度、维持的时间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必须写进植物检疫证书处理栏内。

      10.2 葡萄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结果报告(含由SENASA官员签字确认的温度记录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集装箱必须是自身(整体)制冷的运输集装箱,且具有能达到和保持所需温度的制冷设备。

      2.4 每小时至少记录一次所有探针的温度,记录显示应满足探针要求的精度。

      2.5 打印出的温度记录,应对应每个探针记录的时间、温度,并注明记录仪和集装箱号。

      3.1 校正必须用由SENASA官员批准的标准温度计在碎冰和蒸馏水混合物中进行。

      3.3 必须对每个集装箱出具一份由SENASA官员签字盖章的“果温探针校正记录”,正本须作为植物检疫证书随附文件。

      4.1 包装好的果实应在SENASA官员监管下装入运输集装箱,包装箱堆放应松散,确保足够的气流空隙。

      4.2 每个集装箱至少应安插3个果温温度探针,2个箱体空间温度探针,具置为:

      (b)2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中央,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c)3号果温探针安插在距集装箱门1.5米(40英尺集装箱)或1米(20英尺集装箱)的左侧,并在货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6.1 如果处理记录显示技术指标符合标准要求,GACC应授权结束处理。并且如探针符合第3款要求,处理应被认定合格。

      7.1 运输途中的冷处理是指装运水果的集装箱离开阿根廷到中国第一到达港运输期间或延续入境口岸后进行的冷处理。

      7.2 可以任何时间启动记录,然而只有在所有的果温探针都达到指定的温度时,才能真正开始计算处理时间。

      7.4 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处理在船到达中国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许在途中下载处理记录并传送到海关以便审核。

      7.5 海关将核实处理记录是不是满足有关处理要求,根据探针的校正结果,判定处理是否有效。

      8.1 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备注“运输中”。

      8.2 葡萄入境时,需向中国海关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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