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九娘河周水河段河道整治工程(一标段)实施工程单位为广西弘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查明,该公司2023年3月~8月在马山县九娘河周水河段河道整治工程(一期)格宾石笼网护岸施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马山县九娘河周水河段格宾网石笼护岸建设中使用未经检验的格宾网材料,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检查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相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二、在进场格宾网送检过程中,伪造《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格宾网检测报告》,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验测试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验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验报告”的规定。
南宁市水政监察支队对以上违法事实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实施工程单位未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做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相关材料取样本检验测试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暗示检验测试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2日对广西弘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傅梓恒处罚款一万肆仟肆佰五十元整(¥14,450元)。
以上通报的案例,充分暴露了广西弘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漠视国家法律和法规、主管人员履职不到位、工程质量管控体系形同虚设等严重问题。全市各项目参建单位要以案为鉴,切实汲取教育、警醒知止,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履行工程质量与安全管控责任。各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要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在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的监督指导,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规、失职失责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强有力的监管举措推进水利建设领域管理乱象根本性扭转,保障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水平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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