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封存资料核对、调取检测方数据、调查笔录等方式,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马山县九娘河周水河段河道整治工程(一期)项目格宾石笼网护岸已按设计任务实施完成;工程使用格宾网共进场3批次,实施工程单位人员提供对应批次3份检测报告。实施工程单位已按设计文件实施左、右岸格宾石笼网护岸共计2736米的建设,按此计算本工程使用格宾网笼应有5472套,而实施工程单位提供本工程累计进场3批次格宾网共计4966套,按进场材料计算,仅可完成格宾石笼网护岸底层1998米、中层1998米、上层1060米。材料进场数量与实际使用量不相符,将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用于本工程。调查中还发现本工程资料中《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格宾网检测报告》(编号为0403-26-2023-0007)系伪造报告。
证据一:马山县九娘河周水河段河道整治工程(一期)设计文件及三批次采购格宾石笼网单据。设计文件要求左、右岸格宾石笼网护岸的设计。施工方提供三批次采购格宾石笼网单据,采购数量仅4966套,实际建设2736米护岸材料应使用5472套,目前已全部建设完毕,证明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于本工程。
证据二:实施工程单位傅梓恒问询笔录1份,监理单位黄斌问询笔录1份,广西海拓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送检检测清单台账1份,广西弘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实施马山县九娘河周水河段河道整治工程(一期)格宾石笼网护岸施工时,仅取样送检了2批次格宾网,证明将来源不明且未经检验合格的格宾网材料用于本工程的事实。
证据三:广西弘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格宾网检测报告》(检测编号:0403-26-2023-0007):经扫描二维码,显示检测日期和检测编号不符,骑缝章存在一定的差异,表一表二拼凑不完整。广西海拓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原始检测报告(检测编号:0403-26-2023-0007),该报告实际委托单位为“广西明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广西马山县清坡河胜利村河段整治工程”,证明广西弘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格宾网检测报告》(检测编号:0403-26-2023-0007)1份2页属于伪造检测报告。
证据四:广西弘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梓恒调查笔录1份及广西弘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材料1份,证明材料员带回的《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格宾网检测报告》(检测编号:0403-26-2023-0007)1份2页,广西弘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使用时对检测报告未加辨识,承认该报告系伪造的事实。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5日,依法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水告〔2023〕10号),已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并无提交申请,按规定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马山县九娘河周水河段河道整治工程(一期)格宾石笼网护岸施工时,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格宾网材料,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实施工程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单元工程(工序)等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应当有检查记录或者检测报告,并有专人签字,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相关材料,应当在项目法人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适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实施工程单位未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做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相关材料取样本检验测试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马山县九娘河周水河段河道整治工程(一期)工程合同金额为捌佰陆拾捌万零壹佰贰拾陆元陆角陆分(¥8680,126.66元),属于合同额在七百万元以上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61项裁量基准中裁量情形,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较重”的违法程度,适用“责令改正,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量化标准。针对你公司在马山县九娘河周水河段整治工程(一期)中使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用于工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处罚款拾柒万元整(¥170,000.00)。
你公司伪造《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格宾网检测报告》1份2页(检测编号:0403-26-2023-0007)的行为,违反了《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验测试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验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验报告。”的规定。适用《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暗示检验测试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本次检测合同额为伍万(¥50000.0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76项裁量基准中裁量情形,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合同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属于“轻微”的违法程度,适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一点六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量化标准。针对你公司检测造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一)对使用未经检验的原材料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拾染万元整(¥170,000.00)。
(二)对伪造《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格宾网检测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公司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机关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建设银行任一网点将上述款项缴到“南宁市财政局”(账号:03992,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西南宁园湖北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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