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规则,反推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越5年,经复审确认停止征收反推销税有或许会引起推销和危害的持续或许再度产生的,反推销税的征收期限能够恰当延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工业或许代表国内工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许有关安排可在相关反推销办法(见附表)停止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请求。请求书应包括停止征收反推销税将或许导致推销和危害的持续或再度产生的充沛依据。如国内工业或许代表国内工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许有关安排未按本公告规则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在反推销办法停止前商务部也未决议自动进行期终复审的,原反推销办法将于到期日起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