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2021年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检查的启动】国家安全机关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法律文书,可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
第二十二条 【检查方式】国家安全机关能够最终靠下列方式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技术防范检查检验测试的内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部位、场所和建筑物、内部设备设施、强弱电系统、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防范、发现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技术防范检查检测方式】国家安全机关能采用下列方式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验测试:
第二十五条 【技术防范检查检测规范】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现场检查检测时,检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远程技术检验测试,应当事先告知被检测对象检测时间、检验测试范围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技术防范检查检验测试情况处置】国家安全机关在开展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中,为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可以依法责令被检查对象采取技术屏蔽、隔离、拆除或者不再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网络、系统等整改措施,指导和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并在检查检验测试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检查反馈】国家安全机关能够准确的通过反间谍安全防范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提出加强和改进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的单位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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