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巩固提升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通知》(常住建〔2023〕102号)。应落实以下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 , 新进场 塔机标准节内爬梯竖向垂直设置时,操作及维保人员上下 应采用坠落防护速差自控器(防坠器)+五点式(全身式)安全带 的个体防护措施。
自2024年1月1日起 ,新开工项目的塔式起重机 应当安装吊钩可视化系统 (参数标准见附件1)。
自2024年1月1日起 ,新开工项目的施工升降机 应安装 有限制人员和物料超载功能的梯笼监控系统(参数标准见附件2)。
自2023年10月1日起 , 我市新开工项目 (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下同)搭设满堂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包括落地式卸料平台)时, 应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
自2024年1月1日起 , 我市新开工项目外脚手架应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
自2024年1月1日起 ,创建市级及以上标准化示范工地的 新开工项目 ,脚手架立面防护 应采用冲压钢质或铝质等安全网片 ,网片厚度不应小于0.4毫米,且其耐冲击性能、耐贯穿性能等应满足《安全网》(GB5725)等标准的参数要求。
1.办公区、生活区等临建设施应使用集装箱式模块化的组合房,组合房墙板一定要采用A级防火材料。宿舍等部位严禁设置防盗窗。
2.生活区宿舍用电应采用36V低压照明及“USB”接口充电插座,空调供电应采用室外布线并应设置防水插座。鼓励在生活区宿舍设置消防简易喷淋系统、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器。
3.电动车、手持电动工具等应单独设置充电房(棚),严禁在办公的地方、宿舍和仓库内充电,仓库内只保留照明用电。
6.总配电房(箱)、充电房(棚)、危化品仓库内,应在配备既有消防设施的基础上,增配悬挂式干粉灭火器。
7.自2024年1月1日起,创建市级及以上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新开工项目,除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大型用电设备的专用配电箱外,二、三级配电箱应使用出线端带防爆插销形式的配电箱。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等文件精神,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深入推动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引领作用,提高我市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持续深入开展“安全反省屋”系列教育活动、全方面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积极地推进每日晨会和班前讲评活动,逐步提升建筑工人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
1.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下同)搭设满堂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包括落地式卸料平台)时,应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2.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项目外脚手架应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3.对因结构型式等原因,确属没办法使用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别的类型脚手架体系。
4.自2024年1月1日起,创建市级及以上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新开工项目,脚手架立面防护应采用冲压钢质或铝质等安全网片,网片厚度不应小于0.4毫米,且其耐冲击性能、耐贯穿性能等应满足《安全网》(GB5725)等标准的参数要求。
1.办公区、生活区等临建设施应使用集装箱式模块化的组合房,组合房墙板一定要采用A级防火材料。宿舍等部位严禁设置防盗窗。
2.生活区宿舍用电应采用36V低压照明及“USB”接口充电插座,空调供电应采用室外布线并应设置防水插座。鼓励在生活区宿舍设置消防简易喷淋系统、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器。
3.电动车、手持电动工具等应单独设置充电房(棚),严禁在办公的地方、宿舍和仓库内充电,仓库内只保留照明用电。
6.总配电房(箱)、充电房(棚)、危化品仓库内,应在配备既有消防设施的基础上,增配悬挂式干粉灭火器。
7.自2024年1月1日起,创建市级及以上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新开工项目,除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大型用电设备的专用配电箱外,二、三级配电箱应使用出线端带防爆插销形式的配电箱。
1.自2023年7月1日起,新进场塔机标准节内爬梯竖向垂直设置时,操作及维保人员上下应采用坠落防护速差自控器(防坠器)+五点式(全身式)安全带的个体防护措施。
2.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的塔式起重机应当安装吊钩可视化系统(参数标准见附件1)。
3.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的施工升降机应安装有限制人员和物料超载功能的梯笼监控系统(参数标准见附件2)。
自2023年7月1日起,创建市级及以上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新开工项目,在基坑土方作业阶段,应根据基坑形状、大小、作业范围等合理布置高杆喷淋。
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地推进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各项工作,全面巩固提升标准化水平。申报市级及以上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我市标准化系列管理文件的要求,逐条对照进行自评(参照附件3),自评不合格不得申报标准化示范项目评审。
各属地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开展对安全文明措施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抽查,发现项目安全文明措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措施未落实到位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要求全面落实标准化措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得评为“优良”,不得评为市级及以上标准化示范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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