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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相关税费:包括计入存货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
3.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包括仓储费用、包装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4.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
按照新准则,对于商品流通企业购货途中的合理损耗也应计入存货成本,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工业企业购入存货,根据公司存货的具体核算方法不同,核算过程不一样,但存在均随同原材料结转到产品成本中。具体分为:当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时,计入“原材料”科目。当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时,合理损耗部分计入“材料采购”科目,计划成本法下由于“原材料”科目核算的是计划单位成本乘以实际入库数量,所以“原材料”科目中不含合理损耗部分,入库时最终是将合理损耗部分计入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物资在运输途中的短缺与损耗,除合理的途耗应当计入物资的采购成本外,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可做以下处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除合理损耗之外的物资毁损、短缺等,价款应区别不一样的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但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不允许抵扣。
(1)可以从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应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做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分别处理,或结转计入“另外的应收款”科目,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等。
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损耗,比如说由于计量的精确度问题、气体挥发、液体渗漏等问题导致的货物的实存数与账面不符,这些都是合理损耗
非正常损失主要强调的是管理人员的失职,比如由于仓库管理人员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天灾等,这就是非正常的,主要强调的是人员的过失和自然灾害
1、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非正常损耗,不论是什么原因,对应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
对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毁损的存货是否要转出进项税额?有不同的观点:
(1)、认为可不转出,因为存货毁损,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被盗、霉烂变质”不同,税法也没有对这方面要转出进项税的规定,对此项存货损失,所以能不作转出进项税的处理;
(2)、应转出。虽然没明确的法规要求这样的一种情况进项税要转出,但从增值税计税原理来讲,企业为生产或流通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用于应税生产或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既然存货已毁损而不能用于生产应税货物或进入流通,当然也就不能抵扣。两种说法都有道理,你是倾向于后者,还是更欣赏前者?
2、所得税处理对于计入“管理费用”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因为属于责任单位管理上的原因,国家不可能因此而受税款的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对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是企业主观问题导致的。
根据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前扣除。应该能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管理费用”中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须作纳税调增,而“营业外支出”中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不用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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