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有效改善衡水市环境质量,力争率先稳定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后十名,我市加大执法力度,持续保持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违法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违法行为:危险废物包装物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依规定对固态废料做处理、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设施异常发挥处理作用。
触犯法规:《行政主任部门移动使用刑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生产爬架网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建设,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环评批复后方可建设,并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该公司生产石笼网、网片、电焊网、刺绳、六角网、不锈钢网、护栏网、防护网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马停止建设,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将改正情况书面上报安平分局,并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该公司车间内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未正常运行,产生的焊接烟尘直接无组织排放。
触犯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