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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发布时间:2024-07-29
    作者:火狐体育app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并且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上的水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9)《建筑施工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等。

      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理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6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7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9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8)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公司。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在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线)勘察单位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理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5)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特殊情况下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

      (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1.6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3.4.4 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节点核心区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3.4.8 钢结构防腐涂料涂装的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符合设计要求。

      3.4.9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偏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4.10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所测挠度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2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预留孔、预留洞、预埋件、预留插筋、键槽的位置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3 夹芯外墙板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使用位置及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3.5.4 预制构件表面预贴饰面砖、石材等饰面与混凝土的粘结性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5 后浇混凝土中钢筋安装、钢筋连接、预埋件安装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5.7 预制构件与预制构件、预制构件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符合设计要求。

      3.6.4 墙体转角处、交接处必须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留槎符合规范要求。

      3.8.5 幕墙的框架与主体结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0.8 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1.2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应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 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应可靠连接。

      3.11.7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3.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

      3.12.5 当与电气工程共用线槽时,应与电气工程的导线、电缆有隔离措施。

      3.13.6垃圾填埋场站防渗材料类型、厚度、外观、铺设及焊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8 垃圾填埋场站导排层厚度、导排渠位置、导排管规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1.2 基坑施工时对主要影响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要求。

      4.1.6 基坑监测项目、监测方法、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及日常检查符合规范、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1)作业脚手架底部立杆上设置的纵向、横向扫地杆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架体材料和构配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扣件按规定进行抽样复试。

      (1)型钢锚固段长度及锚固型钢的整体的结构混凝土强度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6)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主要承载结构件完好;结构件的连接螺栓、销轴有效;机构、零部件、电气设备线路和元件符合相关要求。

      (8)按规定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和使用前向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作业环境符合规范要求。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安全措施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

      (2)塔式起重机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2)按规定制定各种载荷情况下齿条和驱动齿轮、安全齿轮的正确啮合保证措施。

      4.4.3 混凝土浇筑时,必须按照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规定的顺序进行,并指定专人对模板支撑体系进行监测。

      4.7.2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要求。

      4.7.3 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作业符合规范及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的要求。

      5.1.15 低压配电系统使用的电缆、电线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采用的绝热管道、绝热材料。

      5.1.17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散热器、保温材料、风机盘管。

      5.3.5 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涂装材料等进场验收记录及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6.1.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登记记录,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记录。

      6.4.3 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安装(包括附着顶升)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

      6.4.4 使用的过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安全技术交底、使用登记标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多塔作业防碰撞措施、日常检查(包括吊索具)与整改记录、维护和保养记录、交接班记录。

      7.3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手册的基础上,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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