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佳节,粽叶飘香,大连AB两个公司都在为职工和客户预备端午节礼品,A公司是一家食品公司,收购了糯米、粽皮等原材料
A公司收购糯米、猪肉、粽叶等原材料来加工,一个粽子本钱约为2.7元,共向120名职工每人发放30个粽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则,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应视同出售货品。
依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则,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第七条所称价格显着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许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出售货品行为而无出售额者,按下列次序确认出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品的均匀出价格格确认,A公司应按自产粽的价格确认视同出售收入。
注: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领先经过“敷衍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本钱费用的非钱银性薪酬金额。
依据法令第十条第一项规则,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B公司将外购的粽子送给职工,假如取得了抵扣凭据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假如已认证抵扣,需求作进项转出。
依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则,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出售货品。